| 杜康之争发人深省-谈古论今话杜康—杜康之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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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08 10:09 文章来源:杜康酒厂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古论今话杜康—杜康之争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04年度中国知识产权风云榜”上,有引人注目的《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杜康商标案位列第五。 “解忧美酒数杜康。伊川杜康国酒香” 杜康酒是传统历史文化名酒,自夏代杜康始创以来,已经有将近四千年的历史。史书《战国策》、《世本》、《说文解字》等对杜康始造秫酒均有记载,特别是三国时魏武帝曹操《短歌行》:“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唯有杜康。”使杜康酒名传千古。古往今来,历代又有无数赞美杜康酒的诗文,使杜康酒成了中国酒文化的代名词。唐代的酒仙、大诗人李白,到伊川纶氏寻访杜康遗踪,在嵩阳碰到了岑夫子、丹丘生两 位好友,谈起少康复国,始创杜康酒很有感慨,挥笔写下了千古名句《将进酒》:“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天生我才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古来圣贤多寂寞,唯有饮者留其名。岑夫子、丹丘生,将进酒,杯莫停。……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与尔同消万古愁”。还有“李白斗酒诗百篇”、“杜康醉八仙”、“杜康醉刘伶”; 宋朝易圣邵雍的“吃一辈子杜康酒,醉乐淘淘”;等诗歌和传说故事,早已是脍炙人口,广为流传。可以说,我国的任何名酒,都不具有像杜康酒那样丰厚的传统文化底蕴。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1972年就夸赞说:“天下美酒,唯有杜康”。 伊川自1971年首家恢复生产杜康酒以来,在党和各级政府关怀重视下,使“杜康”品牌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先后曾荣获省优、部优、国优,还曾与国酒“茅台”齐名摘取过大奖。在周总理关怀下,伊川的杜康酒由小到大。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亲临伊川,品尝杜康酒,指示:“团结奋斗,再展宏图”。中共中央办公厅曾致函伊川杜康酒厂:“为保证中央首长用酒。我处拟购买贵厂生产的杜康酒5000公斤。请予大力协助解决为荷。”杜康酒不仅进了中南海,而且被作为外事活动首选的友谊酒,外交部供应处曾专函致伊川杜康酒厂:“中央通知,礼宾进行改革,今后不用茅台等烈性酒,订52度出口瓷杜康酒300箱、52度花脸杜康酒300箱。 请协助办理为盼,烦劳之处,顺致谢意! ” 杜康酒还是商务活动中最佳的礼品酒。朋友间加强感情交流的亲情酒,节日中的喜庆酒。 杜康酒的走红极大的提高了洛阳市和伊川的知名度,不论走到全国大小地方,都知道洛阳是历史名酒杜康酒的故乡。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的关心和栽培,国际友人的赞颂,国宴和外交礼品专用,出口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等,使杜康酒的声誉达到了与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相媲美的地位,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商品酒,而成了中国的一块响当当的文化名牌。据评估,“杜康”品牌价值达五十亿元以上。其身份完全具备申报联合国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资格。 但是,本应做大做强的杜康酒,却由于人为的因素,竟然出现了三十多年令人不堪回首的“两伊杜康大战”,结果是,拥有亚洲最大杜康酒酿造生产线的国有大二企业伊川杜康酒厂,数亿国有资产大幅缩水,挂牌拍卖竟然无人应拍。而汝阳杜康酒厂也欠下了银行巨额债务。伊川杜康改制成功,法律为“杜康”商标撑腰,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河南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对杜康商标的权利人资格获得支持,汝阳酒厂侵犯伊川“杜康”注册商标案,汝阳败诉,2004年6月29日,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公布后,全国媒体有一百多家进行了报道。伊川的杜康酒出现了多年少见的热购场面,短时间内订货单达到亿元以上。 “知识产权难维护,杜康被侵也忧伤” 杜康酒能不能重振雄风呢,完全可能,关键是要弄明白影响杜康酒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焦点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杜康商标案的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关键是“杜康”二字,消费者只需凭“杜康”二字,即认可这种酒,在“杜康”上添加任何文字都有可能造成混淆,点出了杜康酒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焦点问题。 “杜康”商标的图形是一个圆环,其内是端庄大方的篆字杜康二字艺术字体,其寓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个历史名酒“杜康”。该杜康酒商标标识属伊川杜康酒厂的原创性设计,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杜康酒”三个字由著名书画家范曾先生亲笔书写,世人早已熟悉。早在1981年1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核准伊川杜康酒厂注册“杜康牌”商标之前,就已是伊川杜康酒厂的杜康酒标识。 1975年4月,汝阳县也要建汝阳县杜康酒厂,以汝革生字(75)第02号文件“关于新建汝阳县杜康酒厂的请示报告”,上报洛阳地区主管部门后,上级主管部门即于1975年4月29日批复:“经研究同意厂名定为汝阳酒厂”。批文明确指出:“‘杜康酒’经伊川酒厂从1973年试制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享有一定声誉,受到省、地领导的重视,为了保持‘杜康酒’的声誉,不要随便使用这个名称”。如今汝阳杜康宣称是1970年建成,然全不顾历史事实。 但汝阳县目睹伊川开发杜康酒几年来兴旺发达的情景,认定这是有利可赚的大好商机,还是想方设法于1975年建起了汝阳县杜康酒厂(当时曾自称为“河南省杜康酒厂”)。1976年,陕西白水也学着汝阳建起白水县杜康酒厂。地方政府某些部门为了局部利益,有法不依,长官意志行事,造成“三杜并立”的局面. 1980年10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业部、轻工业部联合下发了(80)工商总字143号文件“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注册的联合通知”。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两家和两家以上企业用相同的酒的特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由省轻工业部门会同省级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协商或由轻工业部提出意见,并于1980年12月底以前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书,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一家注册专用”。轻工业部审定结果,“伊川恢复生产杜康酒时间早,酒的质量较好,生产能力较大,市场声誉较高。且有出口,应由伊川一家注册”(参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十年》等)。1981年2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正式致函国家工商总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杜康酒商标注册问题,省政府研究确定,由河南省伊川杜康酒厂申请注册,使用‘杜康牌’商标,请准予办理注册手续”。 1981年7月20日,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81)标申准字第8382号《商标核准通知书》:“河南省伊川县杜康酒厂,你厂在36组各种酒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杜康商标,经过审查,可以核准”。河南省政府下发豫政文〖1981〗137号文件,作出了“同一商标,两厂共同使用”的决定。1981年1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核准伊川杜康酒厂注册“杜康牌”商标,注册证号为152368。根据《商标法》规定,伊川杜康酒厂享有“杜康及图”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汝阳、陕西白水酒厂提出使用“杜康” 注册商标,当时的河南省一轻厅和伊川县杜康酒厂不同意。1983年《商标法》颁布后,为了使汝阳、陕西白水两家酒厂“合法化”,1983年7月18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将伊川、汝阳、陕西白水三家杜康酒厂招到北京行政干预“开座谈会”,让伊川杜康酒厂“顾全大局,向前看。”结果,两酒厂与伊川杜康酒厂签订“杜康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在甲方(伊川)注册‘杜康’商标的有效期内(包括续展有效期),乙方(汝阳、陕西白水)同时同期使用”。同时,在这个“杜康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乙方(汝阳、陕西白水)使用伊川杜康酒厂的“杜康”商标时,仅限于当时生产的酒品种,以后开发新品种须经鉴定并向甲方(伊川杜康酒厂)报送材料备案,表明乙方(汝阳、陕西白水)仅只有“杜康”商标的使用权,并且仅限于当时生产的几个酒品种,而且不是“杜康”商标的共有权人。但乙方(汝阳、陕西白水)严重违约,不仅远远突破当时生产的酒品种,而且以后开发的大量新品种不经鉴定也不向甲方(伊川杜康酒厂)报送材料备案,并且还把“杜康”商标私自转让给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者使用。更有甚者,汝阳酒厂还把伊川准予其使用的“杜康及图”注册商标,原封不动在台湾等地悄悄变为汝阳的“注册商标”。这些均属于侵犯伊川“杜康”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很明白看出,造成“杜康”商标多家长期无偿共用,是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干预、以权代法的结果。河南省政府豫政文〖1981〗137号显然与《商标法》相矛盾。2002年12月,河南省政府公告停止使用豫政文〖1981〗137号文件,“同一商标,两厂共同使用”失去法律基础。由此而产生的无偿“杜康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随之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了。而1983年7月签订的“杜康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干预“开座谈会”的结果,并非“杜康”商标所有者伊川杜康酒厂真实意愿的体现,也是对伊川杜康酒厂首家开发杜康酒知识产权成果的侵权和无偿强行占有。 “三杜鼎立不同调,酿酒鼻祖受冤枉。” 由于杜康是酿酒鼻祖,有很高知名度,中国现代有三家酒厂都打杜康的牌子,“三杜鼎立”是现代杜康酒的一个奇特现象。那么“三杜鼎立”的历史依据是什么呢? 1、 河南伊川杜康造酒说。 《史记•夏本纪》记载杜康是夏朝人,是夏王帝相的儿子少康。《说文解字》记载:“古者少康初作箕帚,秫酒。少康,杜康也。葬长垣。” 晋代的江统作《酒诰》说:“酒之所兴,乃自上皇,或云仪狄,一曰杜康,有饭不尽,委余空桑,郁积成味,久蓄气芳,本出于此,不由奇方。”北魏时期古籍文献《水经注•伊水》中记载“昔有莘氏女采桑于伊川,得婴儿于空桑,即伊尹也”,其地在伊川伊尹故里(莘)新城。伊川杜康酒厂在建厂之初就精心选址,定在新城故城旁边,所在地的河流是土(杜)沟水,(位于伊川府店街,伊川杜康酒厂南北厂之间)、重要的是这条河流与康水一样,载于北魏时期的《水经注•伊水》:“土沟水出玄望山西,东径玄望山南,又东经新城县故城北,东流注于伊水”。源头有杜沟、康沟、康庄。土字与杜字古为一字,甲骨文中杜即写为土,《说文解字》记:“杜,甘棠也,土声。”晋代学者杜预(著名诗人杜甫的先祖)葬于偃师土楼村,即又称杜楼村。 “康水”和“纶氏故城”。也位于伊川境内。 明代的《直隶汝州全志》说“杜康趴,城北五十里,俗传杜康造酒处,水经注曰康水”。古代《水经注•图》对康水、大戟水的位置均有详细绘图记载。康水(今伊川县葛寨乡烟涧河、沙河)属伊川,有上皇古泉、杜康酒坊院、烟涧青铜器遗址、聚仙观鸣泉遗址等。虽然康水历史上有一段隶属过伊阳县,但该水流域现属于伊川县,与大戟水(今汝阳所谓的“杜康河”没有任何联系。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杜康复国时“邑诸纶”氏地区活动。根据《竹书纪年》中“楚吾得帅师及秦伐郑围纶氏者也”和《水经注•伊水》中“狂水经纶氏县故城南,西流注于伊水”和《山海经》中伊川有“纶”鱼 等记载,“纶”氏位于嵩山之阳(南),今河南登封颖阳西,伊川江左、吕店、彭婆、白沙一带的白降河以北,有故纶氏遗址,《汉书•地理志》,《中国历史地图集》(夏、商、周、秦、汉)均予以明确记载。 195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在古纶氏地区西部的伊川南寨发现夏文化遗存。1990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河南省社科院考古所在这里发掘出大批夏代文物,其中大量精美的陶制酒具、酒器令人赞叹不绝。2000年,国家夏商周断代工程专题组用碳十四测年技术,对伊川南寨遗址年代进行鉴定,得到的科学测年资料,早期年代为公元前1880—1840年,与《竹书纪年》和《中国通史•夏》等史料中少康(杜康)在位为公元前1868—1848年相一致。新中国成立后,伊川杜康酒厂依据历史文化优势,自1971年开始,经反复科研攻关、开发,于1973年首家推出历史文化名酒杜康酒,并非是偶然的。 2、河南汝阳的“杜康造酒”之说,据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洛阳名胜古迹》(汝阳酒厂提供的资料)记述,汝阳的“杜康”是周朝人,是周宣王时期杜伯的孙子,杜隰的侄儿,在今天的汝阳,发明了杜康酒,建了杜康仙庄,并葬在这里。 汝阳县是目睹伊川开发杜康酒很挣钱,1975年也建起酒厂,把古代典籍没有记载过、后世编造传说的“杜康村、杜康河、杜康泉、杜康墓、杜康仙庄”当作史实,宣称“汝阳是中国秫酒的发源地,”是“正宗”杜康, “抢”伊川的杜康酒生意。 周宣王时期杜伯属于公元前800年左右之人,与公元前1880年左右的酿酒鼻祖杜康相比无法相提并论?又怎能是中国秫酒的发明人和“正宗”杜康?这种把中国酿酒发明历史向后推迟一千多年的奇谈,竟然被汝阳误导世人三十多年。汝阳使用的是伊川的“杜康”商标,1994年后,在伊川的“杜康”商标外,采用包覆的方式,加上一个圈,添上“汝阳”二字的汉字和拚音,就成了“汝阳杜康”商标。 3、陕西白水的“杜康造酒”之说,1987年在白水县城城隍庙发现清代乾隆年间的《创修杜公祠记》碑。其碑文曰: “盖闻百家技艺一致,精殁而为神,邑杜公讳康,字仲宁,汉时人,生于县之康家卫村人,立庙墓在焉,考之史,善造酒,渊明诗序曰:仪狄作酒,杜康润色之,夫酒,何地无之,即杜之造酒,岂谨流传于白然”。显然,白水这个清代乾隆年间才“创修”出的汉人杜康公,与夏人杜康仅是同名同姓而已,在此之前没有任何典籍有记载过陕西白水是杜康生与葬之地和有“杜康造酒”的事情。何况清代“创修”碑文中所写“夫酒,何地无之,即杜之造酒,岂谨流传于白然”,已明言杜康造酒的传说,不仅仅是流传于白水一地啊。中国历代叫“杜康”的太多了,不可能都是酿酒鼻祖。白水县见伊川杜康酒厂生产历史文化名酒杜康酒生意好,1976年也建厂生产“杜康酒”。后也用伊川的“杜康”商标,1994年后,在伊川的“杜康”商标外,加上一个圈,添上白水的汉字和拚音,就成了“白水杜康”商标。 不论周朝人或汉代人,均不能称为酿酒鼻祖。汝阳的“杜康墓”和白水的“杜康墓”,与《说文解字》所载“杜康葬长垣”,显然相互矛盾,也缺乏权威可信的考古材料依据。汝阳的周“杜康”和白水的汉“杜康”,与伊川的夏“杜康”相争,显然是冲着商业利益而来的。 “依法维权上京城,两伊对簿到公堂” 轰动中国的“杜康商标”官司,起因于伊川与汝阳之间的纷争,汝阳曾称为伊阳,故现代将两县关于杜康的纷争称作“两伊大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已有一审判决和终审判决。伊川的“杜康”胜诉,汝阳的“杜康村”“杜康河”“杜康泉”侵权商标被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陪着做了败诉的被告。 这个事件的起因很清楚。汝阳使用伊川的注册“杜康”商标,又不经伊川的同意,又在这个“杜康”注册商标上添加“村、河、泉、汝阳”等字样,注册成“杜康村、杜康河、杜康泉、汝阳杜康”商标,明显是对伊川 “杜康”注册商标的侵权,伊川要维护 “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自然不会容忍侵权行为,只有打官司,谁知一打就是十五年。有人说两个酒厂都是河南洛阳的,打什么官司?其实是不了解实质上是关乎知识产权的大问题。 汝阳把“杜康村、杜康河、杜康泉、杜康墓、杜康仙庄”等当作侵犯“杜康”商标专用权的理由,根据伊川和 汝阳双方提供的史料证据,实际上这些名称起源很晚,依法裁决不能作为法庭可以采信的证据。 例如关于“俗传杜康造酒处”,明代《直隶汝州全志》中“杜康趴,城北五十里,俗传杜康造酒处,《水经注》名康水”。其文的意思用现代语言的说法是:“在(伊阳)城北五十里,有一个地方叫杜康趴,传说是杜康造酒的地方,即《水经注》中记载的康水”。 这条文献中明确提到《水经注》中的康水,是“传说杜康造酒”的地方。北魏郦道元所著地理水系名著《水经注•伊水》,其中对康水有很明确的记载,:“又有明水出梁县西狼皋山,俗谓之石涧水也,西北流经杨亮垒南,西北合康水,(康)水亦出狼皋山,东北流经范坞北与明水合,又西南流入于伊。……伊水又与大戟水会,水出梁县西,有二源,北水出广城泽,西南径杨志坞北与南水合,水源南出广城泽,……西流入于伊”。并有《水经注•图》,标注了康水的地理位置。 古《水经注•图》(汪士铎著,陈桥驿校释,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对康水、大戟水的位置均有详细绘图记载。康水不在汝阳县境内,而属于伊川。 根据这些历史文献和古代地图,目前汝阳的“杜康河”,古代叫做“大戟水”。“大戟水二源出广成泽”,《汝阳县志》记述“自小店去西北沿广成泽故道走三十里……正在广成苑中”。而在伊河支流中,只有“大戟水”是唯一出于”广成泽”的河流,与“康水”并不是同一条河流。明代《直隶汝州全志》记载“俗传杜康造酒处,《水经注》名康水”,康水在伊川。并没有记载汝阳的“大戟水”(现称作杜康河)是“俗传杜康造酒处”。《水经注》和古《水经注•图》中也不存在汝阳有“杜康村、杜康河、杜康泉、杜康墓、杜康仙庄、空桑涧、空桑酒树”等地名的任何记载。 由这些史料可知,汝阳的“杜康河”、“杜康村”、“杜康泉”、“杜康墓”、“杜康仙庄”、“空桑涧、空桑酒树”“杜康遗址”等为后世附会之说。尤其是“杜康墓”、“杜康仙庄”、“空桑酒树”、“杜康遗址”这些花费巨资建成的现代人造景观,怎能作为杜康造酒的史实依据? 况且,历史传说并不等于知识产权,当伊川千辛万苦把杜康酒由历史传说首先转化为名牌商品和生产力时,汝阳尚没有建酒厂呢! 曾看到汝阳宣传说周平王封汝阳杜康为“进贡仙酒”和“杜康仙庄”。查《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38年)的记载,原著是:“平王之东迁也,辛有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也。秋,秦晋迁陆浑之戎于伊川。”这条史实说明周平王由陕西东迁洛邑后,派大夫辛有到伊川,发现这里有在野外披发祭祀的,古代的礼仪已经丧失,秦国晋国又把西北的陆浑之戎(原住在敦煌一带)迁到了伊川。 伊河流域被戎人占据,不断侵袭周王室。戎人甚至打到了洛阳,焚烧过周王城的东城门。有名的周王室派将军甘镯伐戎人的伊川沈陲之战、楚庄王“问鼎中原”伐陆浑之戎之战;晋国“兵贵神速”伐三涂(陆浑)之战,均是当时“尊王伐戎”的著名战役。戎人把周王室闹的很不安宁,周平王死的时候,还是晋国拿出的安葬费,说周平王封“汝阳杜康”为“进贡仙酒”、“杜康仙庄”,找不到任何史料依据。今《汝阳县志》编造《水经注》中有关于“杜康河”的记载,经查对原著,没有这些记述。《汝阳县志》将传说或杜撰之事作为史实依据载入地方志,画在地图中,并强化宣传,将传说当成是史实,是极不严肃的事情,会让后世笑话今天是开历史玩笑。
知识产权属伊川,“杜康及图”是原创。 虽然杜康酒在历史上有记载,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杜康酒”的开发应该归功于伊川酒厂于1971年的研发结果。伊川是新中国第一家打出历史文化品牌“杜康酒”大旗的厂家,并在周总理关怀下,国家支持下创出的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品牌。虽然后来又有两家也使用了“杜康”的牌子,但那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不能以此否定伊川开发出“杜康酒”的功绩。同时,“杜康及图”商标的设计是伊川县的原创性设计,在此之前,这种关于“杜康酒”商标的设计文字和图案,没有在任何书籍或文献中出现过。因此,“杜康及图”是有独立知识产权的著名商标,谁看到这个园环中有古朴大方的篆书“杜康”二字的商标,便会知道是杜康酒。不论在这个商标上加上任何文字或图形,人们都会联想是“杜康”的系列产品。伊川杜康酒享有“杜康” 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允许其他人再注册任何与杜康二字沾边的商标。汝阳酒厂申请注册“杜康泉”、“杜康河”、“杜康村” “汝阳杜康”商标,打“中华杜康”牌;陕西白水酒厂申请注册“白水杜康”,有违《商标法》,也侵犯了伊川的“杜康” 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果留意一下“汝阳杜康”注册新商标,就会看出其内心包覆的是1981年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核准伊川杜康酒厂注册的“杜康”商标,其字体和图形丝毫不改,仅只是又加了一个带有汝阳字样及拼音的园环而已,这是个明显有违《商标法》,侵犯“杜康”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新商标”。 结果很惨痛,首家开发杜康酒、年创汇几千万美元的国有大二企业伊川杜康酒厂,市场被挤占,价值达五十亿元的“杜康”品牌大幅缩水。 杜康问题的关键在于;汝阳和白水的所谓杜康遗址、杜康村、杜康河、杜康泉、杜康墓等,既没有权威可信的史料典籍记载,也并非是真实的杜康造酒史实,而是附会之词。从这两家都宣称拥有上述杜康的像同遗址这一共同点来看,恰恰说明两者都不是真的。明代直隶汝州全志所载俗传杜康造酒处,是北魏水经注中的康水,该水在伊川,并非汝阳现在所称的杜康河,所谓杜康河其本名叫大戟水,有史籍在案,可以查验。但汝阳和白水硬把不真的东西编造美化成史实,并以此来做为挤垮伊川杜康的依据和武器,从1975年起,与1971年首家开发出杜康酒的伊川展开争夺市场的杜康大战。先是利用行政干预,迫使伊川注册的杜康商标无偿让其使用。进而伪造历史,欺骗世人,打起杜康正宗旗号,造成杜康混乱,抢市场。再是又注册与杜康近似的商标,以达到商标官司败诉后仍然打杜康牌子的目的。杜康只有一个,三家也非同根生,煎的只是杜康。如果重温西游记中的真假美猴王,就会明白三十年杜康之争的真相。就会知道为什么几十亿元的历史名酒杜康酒品牌一直做不大做不强的根本原因。也怪可笑,人人都说要打假,但伪造杜康造酒历史,并以此侵犯杜康商标知识产权却受到支持。为什么商标局在没有去图书馆查实汝阳白水所说的杜康史实究竟真不真情况下,就盲目轻信片面之词,为其侵权行为大开绿灯?致使几十年杜康大战损失惨重,杜康破产。 退一步讲,按商标法规定,几家同时申请同一个商标时,遵循使用在先的原则。既然伊川早于其他地方好几年已把杜康酒发扬光大,后者要求注册理应驳回,更不该利用行政权力,搞出三杜鼎立,使中国的国酒杜康蒙辱。还必须指出,在北京高院查清事实缘由,依法作出撤销汝阳申请的三个侵犯杜康商标权商标后,竟有人藐视法律的公正判决,仍胡说侵权商标应该注册,真不知这些法盲是如何进行政执法的?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伊川是“杜康”的主人,汝阳1989年申请注册的“杜康泉”、“杜康河”、“杜康村”商标属于对“杜康”的侵权,这是中国依法行政的正义判决。 以此而论,汝阳和白水1994年后又申请注册的“汝阳杜康”、“中华杜康”、“白水杜康”等商标或品牌,同样是对“杜康”的侵权。 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中国只能有一个“杜康”,才能使历史文化名酒杜康酒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显出我中华民族历史文明源远流长。如果还像前几年那样,三个“杜康”各说各的,你说是夏人,他却说是周人,另一个说是汉人,都说是酿酒鼻祖,你有“杜康”,我在你前边或或后边再添加上点字,就成了我的商标和品牌,中国的汉语词汇多的是,用不完。人们会认为杜康品牌不严肃,太混乱。照此下去,杜康怎能发展壮大?“杜康”如何能走向世界?。 杜康酒是历史文化名酒,是民族品牌,也是中国人民的骄傲。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靠经济的腾飞,而经济的腾飞要靠一大批驰骋国际市场的民族品牌。杜康酒是中国白酒的象征。杜康作为华夏酿酒鼻祖的地位,是中国和世界所公认的,杜康酒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酒的地位是中国和世界所公认的,杜康商标作为最有价值的驰名商标的地位是中国和世界所公认的!她是华夏文化的瑰宝,她是世界文化的遗产。应该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继承她、维护她、壮大她、发展她,把她做强做大,使她真正成为中国民族工业的一棵参天大树,巍然屹立于世界名牌之林,再创杜康酒的辉煌。 杜康商标案名列《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敲响了发人深省的警世钟,相信不同行业的人们都会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行政法专家、商标法专家、知识产权学专家、法学专家教授,也会从中学习、领会到书本上学不来的知识和教益。 |